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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化解乡镇债务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化解乡镇债务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基层政权建设债务。自治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和市县共同化解。补助比例按当年化解额:川区为1∶0.5、山区1∶0.8。

  (六)办公经费债务。自治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和市县共同化解。补助比例按当年化解额:川区为1∶0.5、山区1∶0.8。

  (七)文体设施建设债务。自治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和市县共同化解。补助比例按当年化解额:川区为1∶0.5、山区1∶0.7。

  (八)其他债务。自治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和市县共同化解。补助比例按当年化解额:川区为1∶0.5、山区1∶0.7。

  自治区财政借给市县的财政周转金或自治区财政划拨到原伊斯兰投资公司的周转金,自治区负责给予核销。市县借给乡镇从事公益事业的周转金也要核销;借给乡镇企业的周转金是否核销,由市县自行确定。

  自治区党委、政府已经明确的享受宁南山区扶贫政策的移民吊庄乡镇,参照山区的比例进行补助。

  三、化解措施

  (一)成立化解乡镇债务工作小组。为了加强对化解乡镇债务工作的领导,自治区财政厅成立化解乡镇债务工作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厅长任副组长,厅预算处、行政政法处、科教文处、经济建设处、农业处、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等处室为成员,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具体负责化解工作。各市县也要成立组织,确定专人,主抓此项工作。

  (二)制定化解乡镇债务实施方案。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化解范围,依据自治区审计厅审计认定的乡镇债务数额,于2009年底前将所有债务化解完毕。每年年底前制定市县财政部门下一年度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三)建立化解乡镇债务考核制度。今年3月底前,各市县要以乡镇为单位设立乡镇债务明细台账,将自治区审计厅审计认定的乡镇债务全部纳入账内管理,化解一笔注销一笔,并按季度上报还债进度,包括还款项目、资金数额、还款对象等。自治区财政厅将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各市县的化解债务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设立化解乡镇债务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每年将安排一定资金,对市县化解乡镇债务进行补助,同时,对完成年度化解乡镇债务任务的市县予以奖励,专项用于化解债务。

  (五)严肃化解乡镇债务纪律。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化解乡镇债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要将化解债务和制止新债作为考核乡镇干部的重要内容。对完不成年度化解债务目标责任的地方,自治区财政将暂缓拨付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对发生新债的乡镇,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乡镇举债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宁党办发[2006]20号)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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