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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化解乡镇债务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化解乡镇债务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化解乡镇债务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化解乡镇债务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化解乡镇债务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化解乡镇债务考核奖励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十三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化解乡镇债务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和自治区党委专题会议纪要([2006]13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化解乡镇债务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6]74号)的精神,为了切实做好化解乡镇债务工作,现就财政部门化解乡镇债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化解范围

  按照自治区党委专题会议纪要([2006]13号)要求,以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核实的截止2005年7月31日前的乡镇债务分类结果为依据,除教育、交通、水利、民政和计生等方面的债务由相关部门负责化解外,其他包括兴办企业、集贸市场建设、小城镇建设、种养殖园区、基层政权建设、办公经费、文体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债务,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化解,2007年?2009年3年内全部予以化解。

  二、化解办法

  自治区财政牵头负责化解的乡镇债务,采取“上下联动、分类处置、以奖代补、签订责任”的办法逐年化解。

  (一)兴办企业债务。由市县负责化解。企业仍正常经营的,将债务划转企业,由企业利润偿还;企业已经关停的,债务通过企业拍卖资产或申请金融部门豁免等形式化解。

  (二)集贸市场建设债务。由各市县政府通过提取市场出租费等办法自行化解。

  (三)小城镇建设债务。以市县为主化解,自治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补助比例按当年化解额:川区为1∶0.3(即每化解100万元债务,市县承担70万元,自治区补助30万元,下同)、山区为1∶0.5。

  (四)种养殖园区债务。由市县采用项目资金抵顶和自治区财政奖励补助的方式共同化解。对于有种养殖园区债务的市县,财政部门要在当年的农业项目资金中统筹安排一部分预算资金进行偿还。自治区财政按当年化解额:川区1∶0.3、山区1∶0.5的比例进行奖励补助。同时,自治区财政对化解力度大的市县,在安排农业项目时将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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