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促进各行业和领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要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监管手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处罚处置。要提高监管效率,对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实施联合执法。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监察机构要把风险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衡量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的首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
(八)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发布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5号),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县(市、县)级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自治区政府报告,并向有关地方、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通报。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加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信息报告工作,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基层信息员、与主流媒体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
四、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设
(九)加快自治区应急平台建设。要统筹规划,加快建设具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的自治区应急平台,完善有关专业应急平台功能,推进各市、县(市、区)政府综合应急平台建设,逐步形成连接各地、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纵横联系、统一高效的应急平台体系。应急平台建设要结合实际,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络和各专项业务网络,统一技术标准,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专业系统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十)不断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要以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社区或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确定专(兼)职的工作人员或机构,逐步加大基层应急投入,结合实际制订各类应急预案,增强第一时间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协调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问题,促进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全面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