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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07年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2007年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要点

  2007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一案三制”(预案、体制、机制、法制)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

  (一)全面完成自治区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宁政发〔2005〕129号)的要求,抓紧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各专项应急预案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审核后,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编制,并以部门文件印发,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推动县(市、区)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并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备案。

  (三)加快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要组织区内大型企业、重点工程、高等院校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将应急工作纳入到这些单位的日常管理。同时,要督促预案编制单位抓好落实,将预案汇编成册,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备案。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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