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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宁夏电力公司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宁夏电力公司的决定
(宁政发[2006]1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06年,宁夏电力公司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树立全力改善用电环境、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服务理念,以强烈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行业职能优势,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特别是在骨干电网建设、城乡电网改造和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农村户户通”走在了西部各省区的前列,为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电力保障。

  为表彰宁夏电力公司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宁夏电力公司进行表彰奖励。奖励资金由宁夏电力公司承担,标准按不超过国家电网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的10%执行。希望宁夏电力公司再接再厉,在新的一年里,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的宗旨,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努力提高“四个服务”水平,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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