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完善地质工作机制
(十三)明确地质工作事权划分。按照地质工作事权划分原则,自治区政府主要负责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直接服务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出需要开展的基础性地质工作项目,报自治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实施。
(十四)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是承担我区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的主力。自治区地矿局要按照人员精干、装备精良、业务过硬的目标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密切同中国地质调查局的业务联系,争取更多的项目设立和项目投资,把我区的公益地质、基础地质、环境地质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引向深入,取得更大成绩。
(十五)建立矿产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发挥地方和企业等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建立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基金主要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基础地质和公益地质工作。地质勘查基金由一定比例的自治区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自治区资源税收入和注入一部分专项资金构成。对地质勘查基金出资勘查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一律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所得收入归自治区,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
(十六)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继续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对可以由社会或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主要运用政策调控,完善市场规则,加强信息引导,规范市场中介,改善市场环境,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培育壮大商业性地质勘查市场,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参与矿产勘查。
各类企业新建矿山或采区,必须依法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鼓励企业采用投资、兼并、收购、参股、联合、合作等方式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矿山企业或矿业公司,整合矿山和资源,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集约化、规模化。
(十七)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按照政事分离、企事分开的原则,要与自治区事业单位改革同步推进国有地勘单位的改革,积极探索有利于增强地勘单位活力的改革措施。地勘单位也要有紧迫感,创造条件,增进主动改革的积极性。目前,要集中解决国有地勘单位历史遗留的住房补贴、基地建设、设备更新等欠账过多问题,切实解决好地勘单位改革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贷款债务、不良资产处置、债务过高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