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更好地发挥地质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职能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地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一)充分认识地质工作的重要意义。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性和先行性工作,与工业、农业和工程建设、城镇建设以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具有密切的联系和多重服务功能。自治区成立以来,我区地质工作者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在基础地质和地质勘查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区地质工作也出现了一些需要重视的问题:主要矿产的勘查程度还不够,高级别资源储量保障能力不足;基础地质、公益性地质工作欠账较多;地质经费投入不足,人才缺乏,活力不强,服务社会的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出来等等。我区经济是典型的资源开发型经济,对资源的依赖程度较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我区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将日益突出,对地质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加强地质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资源保障能力、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改革为动力,以科技为支撑,以促进发展为目标,理顺体制,完善机制,推进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加强地质工作的基本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统筹地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调查的配合,统筹矿产勘查与环境地质调查区划的结合,统筹区内外地质工作与我区企业的发展需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基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