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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荣获2006年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荣获2006年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决定
(宁政发[2007]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广大企业深入实施质量振兴战略和名牌战略,着力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有力地推动了产业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组织开展的2006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活动中,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宝山”牌钽丝钽粉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对树立宁夏产品形象,推动广大企业强化竞争意识、质量意识和名牌意识,积极争创中国名牌,带动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壮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鼓励先进,发挥“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名牌战略工作实现新突破,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表彰,奖励人民币50万元。

  自治区人民政府希望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加快科技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文化创新步伐,不断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努力向“中国世界名牌”迈进。同时,号召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向先进学习,认真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深入实施质量兴区、以质取胜和名牌战略,加大技术创新和品牌创建力度,狠抓质量管理,加快培育和发展更多的名牌产品,推动宁夏名牌走向全国、走向世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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