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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市所和区(县)所的积分管理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归入医疗机构一户一档内,并与一户一档的医疗机构序号一致,以便查询、统计。
  (六)市所和区(县)所的积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子档案(见附件2,电子文本请登陆www.hs.sh.cn下载),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每季度一次(分别于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次年的1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以电子档案的形式上报市所积分管理部门(联系人:励益;邮箱:liyi@hs.sh.cn)。
  二、使用统一的《通知书》
  (一)《通知书》由市卫生局统一制定(样张见附件3,电子文本请登陆www.hs.sh.cn下载),各区(县)卫生局根据样张印制。
  (二)《通知书》编号规则为:行政区域简称+执法业务科室简称+专业简称+年份+序号。
  1、行政区域简称:市级为“沪”,区(县)取区(县)名称的第一个字,如黄浦区为“黄”。
  2、执法业务科室简称:由英文大写字母表示,科室对应的具体字母由市所和各区(县)自行确定。如市所医疗机构科简写“F”。
  3、专业简称: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确定专业类别,具体表示参照《关于贯彻执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几点意见》[沪卫法(2003)5号]中有关专业简称的规定,用中文表示。如属于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类的以“机构”表示,见附件4。
  三、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实施时间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工作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各单位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发生于2007年1月1日前,且该行为于2007年1月1日前已经终止的,不予记分。
  四、问题反馈
  各区(县)在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向我局卫生监督处和市所积分管理部门反馈。

  附件: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管理流程(略)
  2.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
  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4.专业简称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2: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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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区(县)│ 设置人 │ 发证日期 │校验日期│ 机构名称 │床位(牙│ 记分日期 │记分理由(│记分(分│记分合计(│  编号  │    │     │    │     ┃
┃     │    │     │     │    │     │椅)  │     │条款)  │)   │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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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行政区域简│业务科室│ 专业简称 │ 年份 │  序号  ┃
┃     │    │     │     │    │     │    │     │     │    │     │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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