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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卫监督〔2007〕1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档案管理
  (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市所”)应当指定具体部门作为积分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由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积分档案工作;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区(县)所”)应当指定具体部门作为积分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由区(县)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积分档案工作。
  (二)市所实施记分的相关业务科室查处市卫生局发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自作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通知书》交市所积分管理部门归档。
  市所实施记分的相关业务科室查处区(县)卫生局发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自作出《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通知书》交市所积分管理部门,市所积分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通知书》交相关区(县)所积分管理部门归档。档案管理流程见附件1。
  (三)区(县)所实施记分的相关业务科室查处区(县)卫生局发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自作出《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通知书》交区(县)所积分管理部门归档。
  区(县)所实施记分的相关业务科室查处市卫生局发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自作出《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通知书》交区(县)所积分管理部门,区(县)所积分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通知书》交市所积分管理部门归档。档案管理流程见附件1。
  (四)相关行政部门查处医疗机构并移送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应当予以记分的,根据本通知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先由市或者区(县)所的相关业务科室实施记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通知书》交市或者区(县)所的积分管理部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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