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委托管理的都市区外的建设工程,跨区县的市政管线工程和纳入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市政设施工程,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窗口报请竣工规划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窗口报请竣工规划验收。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同意受理或签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不同意竣工规划验收的决定,不能在十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五日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批准文件后,即可到规划报建窗口咨询或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其他建设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竣工规划验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自收到规划部门同意受理竣工规划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后,到规划报建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方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的建设工程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中发现的违反《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规划管理人员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