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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5日)废止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规发[2006]147号)


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已经第7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废止《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重规发[1998]126号)。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遵守本办法。

  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管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面积的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50353-2005)。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审核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应拆迁的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采取分段、分栋和全面规划验收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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