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

  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和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改革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0、建立省地质勘查基金。从省级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矿产资源收益中提出一定比例设立省地质勘查基金,主要用于重要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的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勘查基金投入以及国家其它投入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所得价款收入按规定比例分成,省级分成部分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地质勘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
  11、鼓励商业性矿产勘查。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战略投资者进入勘查市场,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大中型矿业企业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其勘查支出可以按照规定在成本中据实列支。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混合所有制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开展境外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12、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市场。根据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制定地质勘查年度计划。全面实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治理商业贿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下列情况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矿产地质勘查;大中型矿山企业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开采范围的深、边部矿产勘查;矿业权整合矿区深边部矿产资源勘查。按照国家规定,协议出让的探矿权缴纳的探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制定矿业权市场管理办法,完善市场规则,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
  13、实行矿产地收购储备。对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矿产地,可以由国家出资实行战略储备。省国土资源厅对重要矿种、重要成矿区带,可以设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勘查成果直接纳入矿产地储备库;对商业性地质勘查发现的重要矿产地,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收购并纳入矿产地储备库;探矿权被依法注销、吊销或者非法勘查开采活动被依法取缔后的矿业权空白区,可以纳入矿产地储备库。矿产地储备资金从省地质勘查基金中支出。矿产地收购储备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四、推进科技创新
  14、增强地质科技创新能力。突出重要矿种、重要成矿区带成矿规律研究和重大地质问题研究;加强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研究;积极开展共伴生矿产、低品位难利用矿产及尾矿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技术研究。推进地质工作信息化工程。切实加大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在基础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开发利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推广应用力度,推进地质工作现代化。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