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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县、乡财政部门对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给予保证,并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对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县、乡财政预算。支持开展基层农技人员培训教育工作,保障基层农技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的落实。各县(市、区)要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
  八、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
  各地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农业技术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安排富余人员离岗、转岗和再就业。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发展各种合作中介服务,创新技术承包、技术培训、信息传播等服务,安置富余分流人员。鼓励下岗分流人员充分利用放活经营性服务带来的机遇,创办经营性农技服务实体,包括农业科技示范场、农业科技进村服务站、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鼓励农业技术人员自主创业,对他们创建经营性技术服务实体,可以优惠使用原乡镇推广机构闲置的经营场地,并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可以实行招投标制,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人员和有关企业公平参与投标。凡与原农技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制定。
  九、认真制订方案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县(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纳入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省政府组织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编委办、省人事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审批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各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制订实施方案,督促指导本地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各县(市、区)要把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作为2007年的重点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议程,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实施方案,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按时完成。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各级财政要对改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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