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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理顺管理体制
  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实行综合设置。要从有利于业务指导和公益性职能有效履行出发,整合各行业内分散的专业站,进一步提高统筹县域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能力。各地要根据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布情况,按照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和公益性职能履行的原则,因地制宜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充分发挥其效能。乡镇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按照“县办县管”的要求,在整合推广资源的基础上,主要推行跨乡镇设置区域站模式,个别地方可由县级农技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机构或人员,或在乡镇范围内综合设置。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91号)实施,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设置,基层动物防疫站承担乡镇畜牧技术推广职责。
  县(市、区)以上各级农业、林业、水利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到乡镇或按区域设置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公益性推广机构,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改革后的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培训场所、必要的试验检测仪器设施和可依托的试验示范基地。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明确负责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障各项经费,确保职能履行。
  四、科学核定编制
  各县(市、区)要根据职能和任务,整合县乡编制资源,合理确定公益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按程序审批。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五、创新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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