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 (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三、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四、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省级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薄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 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工作的中专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级。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中专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2级。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从2006年7月1日起,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学徒期第一年工资570元,第二年工资595元(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学徒期一年,学徒期工资595元);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570元。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转正后,执行技术工五级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技术工人薪级2级工资标准,技术工人定级后执行技术工五级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技术工人薪级3级工资标准。事业单位普通工人转正后,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执行普通工人薪级1级的工资标准,定级后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执行普通工人薪级 2级的工资标准。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八、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三)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四)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对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按《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七)省直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的未聘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首次聘用前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按照原任职务参加这次改革,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套改政策执行;其他未聘人员按未聘待岗前本人所任职务系列最低职务参加这次改革,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套改政策执行。未聘人员待岗期间的生活费标准按吉办发[2005]3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省直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的缓签聘用合同人员,按患病时的职务参加这次改革,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套改政策执行;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在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执行。
各市州的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办法,由各市州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级薪级工资;被授予国家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2级薪级工资。高定的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九)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十)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果做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和撤职处分的,原则上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分别低定1级和2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十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照套改前已经低定的职务工资档次,在套改后的薪级工资基础上,再低定相应档次的薪级工资。
(十三)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
(十四)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劳人薪 [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高定1级薪级工资。
(十五)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央财政给予的转移支付补助,属于市县部分,省财政全额补助给各地。省财政补助后的经费不足部分,以及按工资额计提的相关费用增加的支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1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
│ 岗位工资 │ │ 薪级工资 │
├───┬────┤ ├────┬────┬───┬────┬───┬────┬────┬────┬───┬────┤
│岗位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薪级 │工资标准│薪级 │工资标准│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标准│
├───┼────┤ ├────┼────┼───┼────┼───┼────┼────┼────┼───┼────┤
│一级 │ 2800 │ │ 1 │ 80 │ 14│ 273 │ 27│ 613 │ 40 │ 1064 │ 53│ 1720│
├───┼────┤ ├────┼────┼───┼────┼───┼────┼────┼────┼───┼────┤
│二级 │ 1900 │ │ 2 │ 91 │ 15│ 295 │ 28│ 643 │ 41 │ 1109│ 54│ 1785│
├───┼────┤ ├────┼────┼───┼────┼───┼────┼────┼────┼───┼────┤
│三级 │ 1630 │ │ 3 │ 102 │ 16│ 317 │ 29│ 673 │ 42 │ 1154│ 55│ 1850│
├───┼────┤ ├────┼────┼───┼────┼───┼────┼────┼────┼───┼────┤
│四级 │ 1420 │ │ 4 │ 113 │ 17│ 341 │ 30│ 703 │ 43 │ 1199│ 56│ 1920│
├───┼────┤ ├────┼────┼───┼────┼───┼────┼────┼────┼───┼────┤
│五级 │ 1180 │ │ 5 │ 125 │ 18│ 365 │ 31│ 735 │ 44 │ 1244 │ 57│ 1990│
├───┼────┤ ├────┼────┼───┼────┼───┼────┼────┼────┼───┼────┤
│六级 │ 1040 │ │ 6 │ 137 │ 19│ 391 │ 32│ 767 │ 45 │ 1289│ 58│ 2060│
├───┼────┤ ├────┼────┼───┼────┼───┼────┼────┼────┼───┼────┤
│七级 │ 930 │ │ 7 │ 151 │ 20│ 417 │ 33│ 799 │ 46 │ 1334│ 59│ 2130│
├───┼────┤ ├────┼────┼───┼────┼───┼────┼────┼────┼───┼────┤
│八级 │ 780 │ │ 8 │ 165 │ 21│ 443 │ 34│ 834 │ 47 │ 1384│ 60│ 2200│
├───┼────┤ ├────┼────┼───┼────┼───┼────┼────┼────┼───┼────┤
│九级 │ 730 │ │ 9 │ 181 │ 22│ 471 │ 35│ 869 │ 48 │ 1434│ 61│ 2280│
├───┼────┤ ├────┼────┼───┼────┼───┼────┼────┼────┼───┼────┤
│十级 │ 680 │ │ 10 │ 197 │ 23│ 499 │ 36│ 904 │ 49 │ 1484│ 62│ 2360│
├───┼────┤ ├────┼────┼───┼────┼───┼────┼────┼────┼───┼────┤
│十一级│ 620 │ │ 11 │ 215 │ 24│ 527 │ 37│ 944 │ 50 │ 1534│ 63│ 2440│
├───┼────┤ ├────┼────┼───┼────┼───┼────┼────┼────┼───┼────┤
│十二级│ 590 │ │ 12 │ 233 │ 25│ 555 │ 38│ 984 │ 51 │ 1590│ 64│ 2520│
├───┼────┤ ├────┼────┼───┼────┼───┼────┼────┼────┼───┼────┤
│十三级│ 550 │ │ 13 │ 253 │ 26│ 583 │ 39│ 1024│ 52 │ 1655│ 65│ 26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