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收购住房控制机制。为降低存量住房收购风险,确保所收购的存量住房价格合理,在收购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程序规范、权责明确、集体决策的制度,对收购存量住房进行成本控制。
建立备案、监督制度。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要将收购存量住房及管理情况,定期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接受市财政和市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保障面积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及保障面积标准由市住房委员会制定并公布。2003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具有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7.5(含)平方米以下,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和政府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
五、廉租住房准入及退出制度
廉租住房配租实行申请、审批和轮候制度,同时,严格建立定期复审制度和退出机制。
申请廉租住房由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在其所在居委会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其它材料一并送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廉租住房租赁证明》。当廉租住房不能满足租赁需求时,采取统一摇号或按照登记先后顺序的办法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定期到所在区房委会办公室接受复审,经复审合格的继续租赁廉租住房,复审不合格的,按照《天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0]12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出售价格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考虑配租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租金暂按本市届时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公房租金与两项因素租金的差额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补贴;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租金由配租对象按两项因素租金负担。
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出售廉租住房的价格按照收购成本价格执行。
廉租住房在满足向“双困”家庭出租出售的前提下,可向社会住房困难户和拆迁住房困难户出租、出售,其增值资金用于廉租住房管理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