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收购存量住房转为廉租住房的意见
(津房委[2003]3号 2003年8月13日)
为落实市委“三步走”战略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立健全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津政发[1999]38号)和《天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0]12号),按照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利用房改专项资金收购存量住房转为廉租住房,对生活、住房“双困”家庭实行住房社会保障。
一、组织机构
在市住房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贯彻国家和市住房保障政策,负责全市收购存量住房转为廉租住房,对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的组织、指导、推动和行政管理。市房管局的合作建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存量住房的收购及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廉租住房配租实施等工作。
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廉租住房配租工作。
二、资金来源及管理使用
收购存量住房转为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于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中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每年经市住房委员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批准额度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拨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廉租住房管理结构。
收购存量住房转为廉租住房资金,应按照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对象受益面的原则,逐年加大资金量。2003年从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中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中,提取6000万元作为收购存量住房资金。收购存量住房资金按照专项划拨、专户存储、定向使用、财政监督、独立核算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三、存量住房的收购
收购存量住房为“二手”住房和空置商品住房。收购的存量住房要在市区合理布点并相对集中,面积主要为60建筑平方米左右的单元住房。收购存量住房转为廉租住房的产权暂落在市人民政府名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签定住房买卖合同,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