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重点支持发展以农民家庭为经营主体,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的“农家乐”休闲旅游村;鼓励发展以企业法人为经营主体,依托各类农业园区和特色农产品基地的“农家乐”休闲旅游点;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建设一家一户农民办不了的休闲旅游项目和配套产业,带动周边小规模“农家乐”的发展。
三、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工作措施
(一)科学制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规划。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县(市)域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资源环境保护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合理布局、和谐发展”和“合理开发、永续利用、保护耕地”的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规划。“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重点乡镇,可根据本县(市、区)“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规划,编制本乡镇的实施计划。
(二)合理开发“农家乐”特色资源。要引导各地从当地独特的自然生态资源、民俗文化、产业特色、经济条件和市场需求等实际出发,按照三次产业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农业观光型、休闲度假型、民俗文化型和美味佳肴型“农家乐”,逐步形成“一村一品”、“一户一特”的发展格局。充分利用山区、平原、海岛丰富的土特产资源、传统饮食和制作工艺等,大力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农家乐”休闲旅游商品,满足不同层次游客的消费需求。在一些资源条件较好、市场需求较旺、资金和人才较充足的地区,要优先发展,使之成为本地区乡村旅游业的主打产品。
(三)规范经营管理。制定完善“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相关行业标准和运行规则,从经营场地、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各个方面,加强对“农家乐”经营户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推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对海上、水上以休闲渔船为载体的“农家乐”,要明确管理主体,严格审批制度,落实业主的安全责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器材。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渔船从事“农家乐”活动。加强“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行业自律和服务组织建设,积极培育发展“农家乐”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旅游服务中心等组织,规范竞争行为,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良性发展。
(四)提高“农家乐”从业人员素质。以“千万农村劳动力培训工程”为抓手,重点开展烹饪技术、餐饮住宿服务、接待礼节以及食品卫生控制、安全生产等业务培训,组织“农家乐”从业人员学习风土人情、休闲旅游管理等知识,逐步把“农家乐”从业人员培养成具有现代经营理念、善于经营管理、掌握服务技能和营销知识的新型农村实用人才。
(五)创建“农家乐”休闲旅游品牌。大力实施浙江省“农家乐”休闲旅游村(点)示范工程,培育一批以农民为主要经营主体、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游农家景、享农家乐”为主要服务形式的省级“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点),打响省级“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点)品牌。各地要在严格依法保护自然和文化资源的基础上,重视挖掘传统文化和乡土文化特色,丰富“农家乐”的文化内涵。加大宣传力度,借助专业的旅游推介渠道,不断提升品牌知名度。充分利用“浙江农民信箱”等公共信息平台,及时收集、发布信息,促进供需对接,引导“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