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发布日期:2011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
(浙政办发〔2007〕1号)
为了加快发展我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06〕2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重要性
“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是近年来顺应城乡居民消费新趋势而发展起来的,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游农家景、享农家乐”为主要内容,集休闲观光旅游、领略乡村风情、体验农耕文明于一体的农村新兴产业。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有利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动高效生态农业和农村二三产业联动发展,促进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完善旅游产品的供给层次,丰富城乡居民的业余生活;有利于增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现代文明向农村传播,加速城乡经济社会融合,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重要性,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
二、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必须充分考虑区位、自然生态、民俗文化等条件以及投入能力、市场容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合法、合理地开发利用农村资源和特色优势产业功能,做到量力而行,适度开发,合理布局,稳步推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积极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和森林、海岛、水库等自然景观休闲旅游项目,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增收致富的门路,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与农村服务业的联动发展,延伸农业产业链。
(二)坚持服务“三农”、突出特色的原则。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必须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为目标,依托农村自然生态、田园景观、海岛风光、民俗文化、农林牧渔特色优势产业和农事活动,突出地方特色,开发适应城乡居民崇尚自然、向往田园生活以及求新、求特、求变消费需求的休闲旅游项目。
(三)坚持安全发展、规范经营的原则。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要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落实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业主、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加强对“农家乐”经营主体的管理和引导,培育一批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农家乐”休闲旅游村(点),以点带面,不断提高全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整体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