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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市和区县房管局应当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权利的申请事项,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七条 市和区县房管局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责任分工依法做到及时查处各种违法案件,纠正各种违章行为,并依法受理行政投诉、行政复议申请。

  第八条 市、区县房管局对主管实施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执行的责任。应当有计划地搞好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制定宣传方案并在颁布后搞好集中宣传。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十条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制度;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制度;
  (三)各项执法制度,包括: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统计报告、行政处罚备案、行政执法投诉、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要在一个月内将规定的责任分解到行政执法处室、部门,区县房管局、科室,制定办事程序和时限,定岗到人,明确各岗位的行政执法内容、职责权限,并将责任分解的情况报送市房管局法制部门。市局法制部门要对“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及时进行调整、补充、公布。

  第十二条 市房管局每年年底对行政执法责任分解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和认定,并于次年一月份发布,作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依据。各区县房管局每年年底应当对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分解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于次年一月份上报市局法制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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