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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津房法〔2003〕37号)


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于2003年2月21日经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房管法制建设,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处室或部门、区县房管局及有关科室,并进行监督、考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层级负责制。按照责任权限划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负领导责任;主管责任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负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对本处室或部门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负领导责任;岗位责任人对本岗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

  第五条 市、区县房管局局长是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局长是分管业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处室或部门负责人是本处室或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每项行政执法责任点的执法人员是本岗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

  市房管局的法制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区县房管局的法制(监察)部门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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