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法[2006]259号)
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蓟县地矿局、各区县房管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津党办发〔2006〕6号)精神,现将重新修订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印发你们,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津房法〔2003〕3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法制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责任,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天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处室、部门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及有关科室,并进行监督、考评、过错责任追究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层级负责制。按照法定责任权限划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负领导责任;分管责任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负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对本处(科)室或部门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负领导责任;岗位责任人对本岗位的行政执法活动负具体责任。
第五条 市局、区县局的局长是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是分管业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处(科)室或部门负责人是本处(科)室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每项行政执法责任岗的执法人员是本岗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
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全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动落实、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区县局法制机构负责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动落实、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