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购统一由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开具实行主分开票机形式。开具发票的规范名称为总机构的名称。各卷烟厂应及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缴销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和空白发票,各主管国税机关对各卷烟厂上缴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和空白发票封存至2007年4月30日,以备开具红字发票。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发票使用制度,加强对各卷烟厂保管、开具、使用等环节的监控管理,确保发票安全使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及信息采集等其他涉及金税问题统一由山东中烟工业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管理。
(三)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认证系统中各卷烟厂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保留至2007年1月31日。在2007年1月31日之前,山东中烟工业公司以各卷烟厂纳税人名义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在原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或审核,并出具认证相符或审核确认证明后,在山东中烟工业公司主管国税机关予以抵扣。若认证或审核有问题,则由原主管国税机关按有关规定查处。
(四)各卷烟厂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增值税稽核系统中各卷烟厂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保留至2007年6月30日。在2007年3月31日之前,稽核系统产生的涉及各卷烟厂的比对不符专用发票,应由原主管国税机关负责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函告山东中烟工业公司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相应处理。
(五)各卷烟厂2006年10月31日前销售并开具发票的业务,发生销货退回、折让等原因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启用由各卷烟厂原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按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并经其所在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由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冲减当期销售额。
五、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退付)和税收会计核算
济南、青岛、潍坊、枣庄四市(以下简称各市)国税局主管国税机关按照鲁财预[2006]48号文件确定的分配比例,分别办理税款征收(退付)事宜,进行税收会计核算。
(一)各卷烟厂所在地国税局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税款缴纳分配表》确认的应在各市缴纳的税款,开具税票,将分配的税款缴入国库,每月20日前将税票复印件传真或邮寄到山东中烟工业公司主管国税机关,作为税款缴纳证明。济南卷烟厂的税收入库并入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统一办理。各卷烟厂所在地应分配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