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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四统一”改制有关税收管理的意见(暂行)》的通知


  (二)每月8日前,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分别向各卷烟厂传递一份上述《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税款缴纳分配表》;各卷烟厂将山东中烟工业公司传递的上述《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税款缴纳分配表》和纳税申报表、汇总财务报表各一份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三)每月10日前,各卷烟厂按分配的税款额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简易)、解缴税款。

  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对各卷烟厂截止2006年10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和各种库存货物,由各卷烟厂提供有关资料,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并入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统一核算,期末留抵税款继续予以抵扣,各种存货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各卷烟厂生产的各种牌号卷烟的出厂价格由山东中烟工业公司主管国税机关负责采集,各卷烟厂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采集并上报卷烟生产地零售价格信息。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应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要求,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新牌号、新规格及各种卷烟的信息、资料。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1、2006年度汇算清缴问题。2006年度由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统一对济南、青岛、青州、滕州卷烟厂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烟厂1?10月份按照统一前的规定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其已入库的税款视为“预缴税款”处理。汇算清缴应补(退)的税款按照规定比例分配后,分别由各卷烟厂在当地办理补(退)税手续。

  2、财产损失等审核审批问题。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各卷烟厂发生的财产损失等需审批的涉税项目,由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统一按规定提出申请,需要实地核实的,各卷烟厂及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配合核实工作。

  3、税前扣除相关凭证问题。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实行“四统一”后,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其税前扣除的费用凭证应以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名义开具取得。考虑到各卷烟厂原有签定职工保险合同等实际情况,至2007年4月底前,山东中烟工业公司收到的以各卷烟厂名义交纳的职工保险等费用凭证,视为税前扣除合法凭证。

  4、企业所得税其他管理问题。由于山东中烟工业公司与四家卷烟厂分处异地,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沟通联系,互通信息,加强协调配合。山东中烟工业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受理、报表审核、税款分配、财产损失审批核实等管理工作;各卷烟厂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做好税款征收入库和有关审批项目的配合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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