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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四统一”改制有关税收管理的意见(暂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四统一”改制有关税收管理的意见(暂行)》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6]337号)


济南、青岛、潍坊、枣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四统一”改制有关税收管理的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四统一”改制有关税收管理的意见(暂行)

  根据《关于山东中烟工业公司与所属济南、青岛、青州、滕州卷烟厂实施“四统一”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鲁财预[2006]48号)精神,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已于2006年11月1日完成了对所属济南、青岛、青州、滕州卷烟厂(以下简称“各卷烟厂”)资产、品牌、采购、销售的统一管理(以下简称“四统一”)。为加强“四统一”后税收征管工作,参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滕州卷烟厂“四统一”改制有关税收管理的意见(暂行)》(鲁国税函[2005]152号)文件规定,现就山东中烟工业公司 “四统一”改制有关税收管理制定如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税务登记

  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实行“四统一”后,由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在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现为济南市历城区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济南、青岛、青州、滕州四家卷烟厂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申报管理

  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实行“四统一”后,在税收管理上实行:“统一核算、比例分配、就地缴纳、年终统算”的申报形式。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由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统一核算,统一申报,并完成“一窗式”比对。各卷烟厂按照鲁财预[2006]48号文件确定的分配比例计算的“三税”在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简易纳税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月份预交,年终清算的办法。

  各卷烟厂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各地卷烟厂的纳税申报,及时办理税款征收入库手续,具体操作方法和程序如下:

  (一)每月6日前,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完成“一窗式”比对,并依据确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出各卷烟厂应缴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填制《山东中烟工业公司税款缴纳分配表》,报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一式五份);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留存一份,于每月7日前将其余四份退山东中烟工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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