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税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出口关联企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的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
2、负责出口企业关联业务的退(免)税审核;
3、负责对涉及关联业务出口企业的预警、评估管理;
4、负责将关联业务审核疑点及征税事项转基层税收管理部门;
5、负责出口企业关联业务的函调工作;
6、负责与国际税收、征管、稽查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和信息交换。
(二)基层税收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出口关联企业备案及有关报表的受理,建立关联企业管理档案;
2、负责关联业务审核疑点的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及时反馈退税管理部门;
3、负责对涉及关联业务出口企业退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和上级部门直接实施的评估疑点的核实;
4、负责涉及关联业务出口企业出口销售价格调整的核实,监督企业进行帐务调整;
5、负责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等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三条 各级征退税管理部门应加强征退税衔接,建立关联企业内部信息定期交流制度。各级退税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征管、国际税收、稽查等部门提供的信息,不断加强对出口关联企业的管理。
第十四条 对出口企业关联交易涉嫌偷、骗税问题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
第十五条 出口企业与关联企业发生的涉及出口的交易,其签订的购销合同应纳入出口单证备案管理的范围。
第十六条 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备案关联企业、不如实申报关联交易情况等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对出口企业拒绝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