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核与境外关联企业间开展的加工贸易,其购进料件的价格、出口成品的价格、数量、毛利率是否异常。
第六条 外贸企业与其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外贸企业与境内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审核重点
1、审核出口货物的换汇成本是否过高,是否存在虚抬出口货物的购进价格问题;上游关联企业是否存在大量农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是否已对上游关联企业作延伸核查或发函调查;对从境内关联企业购进出口到境外关联企业的货物,是否存在购进价格和出口价格同时提高的问题;对取消退税率产品和征退税率差较大的产品,是否存在降低购进价格问题;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企业转货、躲避从敏感地区购进货物调查的问题。
2、审核与关联企业间开展的加工贸易及从关联企业购进原辅材料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货物,其原辅材料、成品、工缴费等是否存在异常的问题。
3、关联企业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的,应审核是否存在借权出口或假自营真代理的问题。
4、对关联企业为享受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税收政策的,从其购进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是否仍享受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外贸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审核重点
1、审核出口产品的离岸价和出口数量是否异常,出口数量是否存在以少报多的问题,对取消退税率的出口产品是否存在降低离岸价来减少出口企业应纳税额和上游关联企业应纳税额的问题。
2、审核与境外关联企业间开展的加工贸易,其购进料件的价格、出口成品的价格、数量、毛利率等是否异常。
第七条 对出口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关联交易,必须逐笔核实后方可退税:
(一)从境内关联企业购进并出口到境外关联企业的业务;
(二)出口企业曾有意隐瞒未备案的关联企业,在追加备案后半年内与出口企业发生的业务;
(三)与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出口企业发生的关联业务;
(四)两年内与关联企业的关联业务被落实有问题的;
(五)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其它需要核实的问题。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调查出口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时,有权要求出口企业提供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确定交易价格和收取(支付)费用依据等其它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