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利用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由另一企业供应并控制的;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由另一企业控制的;
(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第三条 出口关联企业实行备案管理。每年3月30日前,出口企业应根据其与关联企业及上年度业务往来情况如实填写《出口关联企业备案表》(见附件一)及《出口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表》(见附件二),报基层税收管理部门备案(各附件一式四份,一份出口企业留存,其余三份分别报基层税收管理部门、县市区局退税管理部门和市级退税管理部门)。
关联企业增加、减少或发生变更的,应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填写《出口关联企业备案表》增加或变更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要求出口企业上报某时间段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出口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表》。
第四条 出口企业存在关联交易的出口业务,在日常审核及监管的基础上,应分类型重点审核。
第五条 生产型出口企业与其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生产型出口企业与境内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审核重点
1、从关联企业购进出口产品情况
审核购进产品是否符合视同自产产品标准;视同自产产品的购进价格、出口价格及毛利率是否异常;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企业转货、躲避从敏感地区购进货物调查的问题;上游关联企业是否存在大量农产品收购凭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是否已对上游关联企业作延伸核查或发函调查。
2、从关联企业购进大宗原材料、零部件情况
审核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的价格是否存在异常;原材料、零部件的数量与成品是否匹配;对原材料、零部件的购进金额突增,造成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只有退税额无免抵税额的,应重点核实购进金额是否属实。
(二) 生产型出口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审核重点
1、审核出口产品的离岸价和数量是否异常,是否存在虚抬出口价格、虚增进项税额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对取消退税率的出口产品和征、退税率差较大的出口产品是否存在通过降低离岸价来减少应纳税额或少转出进项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