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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关联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关联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20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进行偷骗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出口关联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山东省出口关联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进行偷骗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关联企业分为境内关联企业和境外关联企业。凡出口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的;

  (二)直接或间接同被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以上的;

  (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委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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