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对物业管理行政复议的,提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业主会选举文件、备案证明等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材料。
(五)申请对国土资源管理行政复议的,提交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件、确权批准文件、许可审批决定等与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复委办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时间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的;
(三)申请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的;
(四)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
(五)其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六)不属于市国土房管局职责范围的。
复委办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经主管业务局长同意,报局长审批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第(六)项的,还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
(一)影响较大的;
(二)需要实地丈量或者勘测的;
(三)证据与当事人陈述有较大差异的;
(四)复委办认为需要实地调查的。
第十四条 在必要时,复委办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组织进行调查或者鉴定。
第十五条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开庭审理的行政复议,执行《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8号部令)第
三十三条、第
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需要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书面说明理由,可以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