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申请对物业管理行政复议的,提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业主会选举文件、备案证明等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材料。
  (五)申请对国土资源管理行政复议的,提交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件、确权批准文件、许可审批决定等与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复委办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时间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的;
  (三)申请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的;
  (四)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
  (五)其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六)不属于市国土房管局职责范围的。
  复委办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经主管业务局长同意,报局长审批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第(六)项的,还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
  (一)影响较大的;
  (二)需要实地丈量或者勘测的;
  (三)证据与当事人陈述有较大差异的;
  (四)复委办认为需要实地调查的。

  第十四条 在必要时,复委办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组织进行调查或者鉴定。

  第十五条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开庭审理的行政复议,执行《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8号部令)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需要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书面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