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本部门有权处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由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提出意见。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局法规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
(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五)送达行政复议文书;
(六)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七)对本部门或者下级部门违反
行政复议法或者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八)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各主管业务部门(以下简称局主管业务部门)按照分工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复委办)、局主管业务部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宗旨,坚持有错必纠,“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市国土房管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三)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被申请人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权属证书等,或者向被申请人申请审批、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二)市国土房管局的规定;
(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规定;
(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