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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对本部门有权处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由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提出意见。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局法规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
  (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五)送达行政复议文书;
  (六)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七)对本部门或者下级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或者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八)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各主管业务部门(以下简称局主管业务部门)按照分工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复委办)、局主管业务部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宗旨,坚持有错必纠,“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市国土房管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三)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被申请人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权属证书等,或者向被申请人申请审批、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二)市国土房管局的规定;
  (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规定;
  (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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