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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0日)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法[2006]102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蓟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适应职能调整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关于组建天津市规划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通知》(津党[2005]17号)精神,重新修定了《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津房法[2003]43号)。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津房法[2003]43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二月五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认为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区县拆迁部门和市海洋局(以下统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国土房管局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行政复议委员会是行政复议的决策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局长任主任,副局长任副主任,委员由市国土房管局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行政复议工作的规则和程序;
  (二)对重大、复杂、疑难或者争议标的价值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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