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所有权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被申请人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所有权证等证书,或者向被申请人申请审批、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认为被申请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市房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先到信访部门,由接待人员通知法制部门。对不符合行政复议范围的,信访部门按信访有关规定接待。
第七条 法制部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申请,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经主管业务局长和主管法制工作局长同意,报局长审批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但不属于市房管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法制部门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九条 法制部门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必须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按前款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市房管局依法决定撤消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一般的、简单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法制部门将行政复议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等材料转送主管业务部门办理,主管业务部门提出意见,法制部门依法进行审核后,提出行政复议决定意见,经分管业务局长和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长审阅同意,报局长审批后,加盖“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复议专用章”印鉴,由法制部门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重大的、复杂的、牵扯几个部门的或者确需改变区、县房管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决定应当经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加盖“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复议专业章”印鉴,由法制部门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