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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5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1日)废止

天津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房法[2003]43号)


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2月21日经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复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及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统称房管局)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房管局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管局行政复议委员会是行政复议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市局局长任主任,副局长任副主任,委员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市房管局法制部门和各主管业务部门按照分工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四条 市房管局行政复议委员会、法制部门、各主管业务部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区、县房管局和市房管局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市房管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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