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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恩施州政发〔2007〕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7年1月26日州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使州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的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

  三、州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勤奋学习、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的优良作风。

  四、州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州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员会主任、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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