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宣传文化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节能的重要意义和先进典型,弘扬勤俭节约精神,曝光浪费能源的现象,引导合理消费,营造“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时时讲节约”的良好氛围。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各级科协组织要围绕节能开展系列科普活动。认真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动员全社会节能,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用节约型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大力倡导节约风尚,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规划指导。各地、各部门要针对当前节能降耗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省政府成立省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节约能源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实现能耗降低的约束性目标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认真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和行业的节能规划。
(三十二)明确部门职责。省经贸委牵头负责全省节能日常工作,重点抓好工业和商贸业节能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建筑领域的节能工作;省交通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领域的节能工作;省农林厅负责农业、林业节能工作;省旅游局负责宾馆、旅游行业节能工作;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机关节能工作。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节能工作。
(三十三)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逐项分解全省“十一五”节能目标,明确各年度及各地区“十一五”节能目标和201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各市要将节能目标分解到县(市、区)和重点耗能企业,落实严格的目标责任制。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34号)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好能耗指标公报制度。要把能耗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