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加大节能执法监督。把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以及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和限额执行情况、建设项目执行节能标准情况作为节能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淘汰落后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题论证规定的执行等情况。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能耗超标准限额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停产。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违法交易报废旧机动车和船舶等。对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公开曝光。
六、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二十四)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加大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力度,建立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电价改革,建立成本约束机制。积极推进竞价上网试点,促进发电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尽快建立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电价机制,严格对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二十五)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省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安排1亿元节能及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重点行业重大节能改造、重大节能技术示范工程以及循环经济项目,并视项目实施情况有所增加。各地可结合实际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认真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确保落实到位。
(二十六)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二十七)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地、各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七、强化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
(二十八)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确保经费支出,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在整合现有相关机构的基础上,加强省和各级节约能源监测中心建设,完善职能,充实力量,发挥作用,开展政策研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二十九)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能源利用统计工作,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工作保障。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充实人员,完善能源统计指标和统计网络体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要求配备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加强用能计量和检测,确保能源统计数据准确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