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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十八)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要强化节能管理,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的要求配备计量器具,完善计量器具台账,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准确,依法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挖掘节能潜力,加大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
  (十九)严格用能设备能效准入。对汽车、空调、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已颁布的产品能效标准。对国家还未制定能效标准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制定地方强制性能效标准。加强对市场销售用能产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能效标识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能效标准用能产品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提高用能设备能效准入门槛,从2007年9月1日起,凡进入我省市场销售的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等级必须达到2级以上,低于2级的不得销售。
  (二十)加强节能建筑实施过程的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狠抓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节能性能检测、节能验收备案和房屋销售等环节,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建筑节能设计、检测和验收标准。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机构要进行建筑节能设计的专项审查,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设计或未能进行节能计算的设计图纸,不予通过;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意见和节能施工实施方案实施监理;检测机构应对现场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抽样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应进行节能质量专项验收;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将不予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房屋产权使用证。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好每一个环节,形成建设环节的闭合管理,确保节能设计实施到位。
  (二十一)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加快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力终端使用效率,引导用户科学、节约用电,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十一五”期间建成60万千瓦能效电厂。改进发电调度规划,实施节能、经济调度,安排高效大机组多发电。建立发电煤耗、供电线损考核制度,促进电力行业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二十二)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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