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优化用能结构。大力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加快发展核电、风电,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积极开展地热普查,促进地热开发利用。调整电源结构,优化电源布局,提高机组效率。发展高效清洁能源,逐步减少原煤直接使用,提高煤炭用于发电的比重,提高转换效率。引导企业和居民合理用电。
四、加快节能技术进步
(十三)加强节能科技攻关和技术推广。加大对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把节能技术作为政府科技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点,鼓励产学研联合,加强节能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主管部门要深入组织实施省能源产业科技示范工程,将节能技术、太阳能综合利用、半导体照明、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利用、新型动力电池等列为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加大对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的支持力度。鼓励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成熟节能技术,改造传统高耗能工艺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全省电力系统新上变压器和电力用户受(配)电变压器,必须使用S11及以上新型节能变压器。
(十四)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组织落实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机关团体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省经贸委要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工程配套资金到位,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五)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育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加快推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新机制,促进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克服节能新技术推广的障碍,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
五、严格节能监督管理
(十六)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进一步完善配套的规章和标准,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增强节能法规的可操作性。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加快组织制定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能耗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制定和完善主要工业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能效标准以及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
(十七)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新开工项目,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备案,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