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苏政发〔2006〕152号 2006年12月1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苏发〔2006〕10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节约优先方针,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强管理,加快构建节约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强化全社会节能意识,努力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主动和全社会参与的节能工作新格局,积极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末,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74吨标准煤,比2005年降低20%。其中,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22%;建筑节能20%;机关团体节能20%。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以及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
二、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三)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冶金、电力、石化、建材、纺织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按照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方案,推进我省67户企业节能,督促其落实措施,确保完成节能目标。要将国家的要求扩大到所有重点用能企业,加强监督考核,抓好落实。省直接抓好100家年耗能6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各地抓好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
(四)推进建筑节能。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县级以上所有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面执行节能50%的建筑设计标准,并逐步过渡到节能65%的标准。在做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在建筑中开发利用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30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