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制定具体、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其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提供场所、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对做出重要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核准,授予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称号。获得杰出传承人称号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津贴。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街区等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五、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省里成立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省辖市和文化遗产丰富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增挂文物局或文化遗产保护局的牌子。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省级文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视财力逐年增加。各地也要加大投入,为重点文化遗产保护提供经费保障。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每年提取不低于门票收入的10%,专款用于本景区文物的维修保护。
(二)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推进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规范文物经营,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各级文物、公安、工商、建设、规划、交通、海关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严厉打击破坏、盗掘和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