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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四、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一)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规划制定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认真组织,三年内全省基本完成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在全面普查、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推荐和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及联合国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建立和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认真实施《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三年内建立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实行分级保护。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认定,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并妥善保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城乡规划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凡已被确定为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抢救保护方案,进行科学、有效的保护。认真实施昆曲艺术抢救、保护和扶持工程。充分发挥各级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成立研究机构,兴办专题博物馆,开设专门展室,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展示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开发具有民间和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拓展民间民俗文化旅游服务。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保密范围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传播、传授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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