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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二)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履行方案报批程序;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工程中涉及的文物保护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危险,急需对古遗址、古墓葬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文物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实施,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三)认真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古村落)保护工作。在推进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古村落)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建立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开展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古村落)资源普查,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古村落)的申报、评审制度,积极做好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古村落)的申报工作。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古村落)的,当地政府要在2年内完成保护规划制定,并严格执行。省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古村落)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人为严重破坏的,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不断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览展示水平。各地要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对政府兴办的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等,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等经费,保证博物馆文物征集的必要经费。加强安防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各级博物馆安防达标率要达到100%。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陈列展览水平和服务质量。鼓励发展民办博物馆,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在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优先扶持科技、自然、艺术、民俗类等具有行业特点和区域文化特色的专题博物馆建设。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全省文化系统博物馆、纪念馆要对未成年人参观实行免票,对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也要实行门票减免或优惠。对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各级财政应予以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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