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苏政发〔2006〕144号 2006年12月1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我省历史悠久,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显著成绩。文物基础工作扎实有效,博物馆建设得到加强,田野考古发掘成绩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大,这对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省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于开发利用不够合理,一些文化遗产及风景名胜区的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走私、非法交易以及盗窃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等违法犯罪活动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部分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消失,有些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