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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失效]


  第十一条 对同级业务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法制部门应当提出纠正建议,经局领导同意后,以局名义纠正。

  第十二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行政处罚行为违法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的,责令及时解除;
  (三)行政许可行为违法的,限期补齐有关材料或撤销许可;
  (四)对轻微的违规行政行为口头纠正并记录备查;
  (五)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或轻微违法行政行为经口头纠正未改正的:①属市房管局行政职能处室或有关部门的,由局法制部门填写《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审批表》,经批准向发生违法行政行为的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单位应当在限定时间内改正,并向局法制部门书面报告改正情况。②属各区县房管局的,由市房管局职能处室填写《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审批表》,局法制部门审核,经批准向发生违法行政行为的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单位应当在限定时间内改正,并向局职能处室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六)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市房管局或区县房管局法制部门下达《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接到《执法监督建议书》的应当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并在履行职责后的7日内,向法制部门报告,仍不履行的由市房管局责令履行,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按《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市、区县房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

  第十四条 特邀监督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维护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制止、举报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第十五条 市、区县房管局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接受行政执法监督,并有义务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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