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
(六)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是否合法;
(八)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局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核后,报主管局长或局长审签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市或者区县房管局法制部门负责制定全系统或者区县房管局房地产行政执法检查年度计划,按第七条监督范围组织实施综合性行政执法检查或专项执法检查。
各业务处室(科)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组织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市或区县人大、政府组织的综合性执法检查,由市或区县房管局法制部门负责协调并参与;专项执法检查,由各相关业务处室(科)负责协调并参与。
(三)行政处罚的核审。
(四)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市或区县房管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将书面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或市房管局备案。到市房管局备案的审查工作以局业务处室为主,法制部门配合。
(五)行政执法协调。
(六)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七)受理检举、投诉、复议。
(八)组织问卷调查。
(九)组织评议考核。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 在执法监督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行政执法监督有关的案卷、档案、文件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二)对需要查实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机关、业务部门进行查询,必要时可发出《执法问题查询通知书》,被查询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据实做出答复;
(三)市房管局发现应由区县房管局纠正的违法行政行为,将有关材料移交区县房管局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市房管局可以直接予以纠正。
第十条 市房管局有关部门、各区县房管局应当向市房管局备案的行政处罚案件,逾期未备案的,责令在一定期限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