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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5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津房法[2003]40号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天津市政府法制监督规定》,结合全市房地产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坚持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障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统称房管局)对所属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 市或区县房管局的法制部门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各业务处(科)室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和法制部门共同搞好层级监督。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负责对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结果是衡量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重要依据,应当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以下范围: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抵触;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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