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监管稳定液化气价格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济价格字[2007]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监管稳定液化气价格的紧急通知》(鲁价发电[2006]2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液化气是人民生活必需品,其价格的变动直接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要加强液化气价格的监管。
二、液化气生产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液化气出厂价格政策,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与供军队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确定液化气出厂价格。不得以任何名义提高出厂价格。
三、液化气经营单位要保持销售价格的稳定,根据液化气购进成本变化,合理制定销售价格。在春节期间一般不宜上调零售价格,确需上调的应于调价前10日报济南市物价局。
四、加强液化气价格的监测。液化气生产和经营企业每周一将上周生产、销售和价格情况上报市物价局价格处(见附表)。联系人:赵长勇;联系电话:87063235 ;电子邮箱:wjj_jgc@jn.gov.cn
五、各县(市)区物价局要密切关注液化气市场动态,加强液化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规范液化气市场秩序,确保液化气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
附:液化气价格调查表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表:
液化气价格调查表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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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 │ 出厂价格 │ 销售数量 │ 零售价格 │
│ │ (购进价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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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吨 │ 吨 │ 元/瓶(12.5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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