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结果是衡量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重要依据,应当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以下范围: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抵触;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三)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
(六)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是否合法;
(七)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市局法规处)依法审核后,报主管局长或局长审签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市国土房管局各业务处室负责制定全系统本业务主管范围内行政执法检查年度计划或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各业务科室负责制定本业务主管范围内行政执法检查年度计划或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或区县人大、政府组织的综合性执法检查,由市局法规处或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法制部门负责协调并参与;专项执法检查,由各相关业务处室(科)负责协调并参与。
(三)行政处罚的核审。对市国土房管局或者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由市局法监处或者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法制部门负责审核。
(四)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市国土房管局或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14日内,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将书面材料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市局法监处备案。
(五)组织问卷调查。
(六)组织评议考核。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 在执法监督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行政执法监督有关的案卷、档案、文件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二)对需要查实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机关、业务部门进行查询,必要时可发出《执法问题查询通知书》,被查询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据实做出答复;